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外资公司条件材料流程增资优惠政策全套解析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时间:2017-08-11 14: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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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独资贸易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1、交公司开业证明2份(必须将这份文件到公司所在国的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和认证),个人投资交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该外国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或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及2寸免冠彩照2张(拟设董事会的,需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

  5、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公司注册资本:6.5 万美元 相当于50万人民币,在外高桥保税区租赁不小于25平方米的办公室。)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必须办公用房)

  9、外国公司介绍

  10、外国公司在沪投资公司的申请书

  11、委托委托书2份

  二、公司协助客户准备的资料,并且交客户签字

  1.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为客户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章程。

  4.拟设董事会为客户撰写董事会决议

  5.提供委托书、委派书、授权书样本

  三、送深圳外资委和深圳工商部门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送工商前不需要外资委发批准证书);

  5.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注册外资公司办理流程

  委托书→签署协议→交付定金→查名→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办理外经委批文→→办理工商执照→到公安局指定机构刻印章→申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交余款。(开户根据客户需要)

  五、外资公司增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注册外商独资公司的优惠政策:

  1.深圳外商独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两免指从企业获利年度开始两年免交所得税,三减半指两免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延期和政府扶持基金;

  3.浦东区及一些经济小区所得税低至15%;

  4.外高桥保税区允许外商在此设立进出口公司,进出口税全免

  七、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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