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及优势

来源:web  时间:2018-03-17 12:04:38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一、外资企业的优势
1.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3.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4.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5.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6.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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