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项目立项审判材料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09:30:06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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