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法院强制变更有限公司股东的需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时间:2017-12-27 10:03:0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4、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的资料。

  注: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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