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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性质:股东身份的概括继受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2:09:18

  20世纪90年代,关于股权性质的论争,一度成为公司法学界的学术盛事, 形成了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较有影响力的观点。其中,尤以股权物权说和股权债权说为主要论说。 然而, 股权物权说无法解决股东与公司同时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而产生的 “一物二主” 问题; 股权债权论同样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受到清偿。 现在学界形成的共识是, 股权是独立于物权与债权的一种特殊权利形态, 它是指股东针对公司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按其持股份额享有的权利, 这一权利既包含着财产因素, 又包含着精神 (身份) 因素。

  

  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的权能主要包括:其一,投票权, 即对公司未决事项予以票决的权利;其二,收益权,即股息与红利请求权;其三,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在公司解散时按其持股份额分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其四, 占有及处分权,即股东占有股票 (或其他投资凭证) 并为转让、赠予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形态, 是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而获得的针对公司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概括性权利。因此, 股权转让在属性上至少应包括财产权利的转移和股东身份的让渡这一双重意义。 股权的转让毋宁说是纯粹权利的转让,还不如说是身份的概括继受,这也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 “股权社员权说” 一脉相承。 作为社员权的应有之义, 股权受让方在继受权利的同时也继受了义务,其义务来源于股权行使外部性所产生的代理成本。

  在经济学意义上,股权是一种质量识别成本极其高昂的 “信任型” 产品, 其行使存在着相当大的代理成本。 彼时语境下的 “代理成本”, 仅仅指由于信息不对称、股权分散且集体行动成本高昂, 公司管理者的自利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的情形。 但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了很大的缓解, “代理成本”的内涵和外延有了很大的发展, 其产生也不再局限于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 股东彼此之间也会产生代理问题。简言之,当被称为 “委托人” 的一方的福利, 取决于被称为 “代理人” 的一方的行为时,就产生了 “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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