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材料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时间:2017-12-29 17:38:00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材料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交资料:

  1、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证明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法人资格,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记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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