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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时间:2017-08-11 14:29:24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发证范围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办理条件

  1. 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8. 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五)受理单位

  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六)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现场核查 发证检验 审核审批 发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发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2.收费标准:现场审查发证费2200元/单元,公告费400元/单元。

  注:上述费用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收取。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及审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年度报告时间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应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提交材料

  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受理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办理程序

  企业自查申报 受理 审核(书面核查和实地抽查) 签证

  (六)办理时限

  1.书面核查的,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2.实地抽查的,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与受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换证时间

  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三)提交材料

  1.提交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见上);

  2.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提交三年来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情况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监督抽查、年度自查报告等)。

  (四)受理单位、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

  与首次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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